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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欄│服務簡介│驗證登錄│後續追查│檔案下載│驗證名錄│顧客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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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追查--證書不當使用處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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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追查│作業流程│作業要點│證書不當使用處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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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經本單位核發之驗證證書應完整使用,不得任意摘錄使用。
2.驗證證書遭中止但尚未廢止時,本單位得要求申請者於中止期間內不得誤導
性地宣稱其驗證之地位,並自通知中止之日起,停止使用驗證標識於其製造
之產品上,並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3.取得驗證證書之產品如有變更,應重新申請驗證或以同型式申請驗證。
4.本單位於追查時發現產品與所宣稱之驗證證書不符時,得依下列規定辦理:
4.1驗證證書之中止條件:
經本單位確認驗證之產品有不符相關規定者。
4.2驗證證書之廢止條件:
(1)本單位發現有下列情事者,得廢止其驗證證書。
A.經購、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
。
B.未依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標示,經
通知限期改正,
屆期未改正完成。
C.經限期提供
商品驗證登錄證書、技術文件
或樣品,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
期仍未提供。
D.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
。
E.未依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,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,經通知
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完成。
F.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。
G.未繳納規(年)費,經限期繳納,屆期未繳納
。
F.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
。
G.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,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,屆期
未完成。
(2)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,本單位即撤銷之,並限期繳回證書;
屆期未繳回,得逕為公告註銷。
(3)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:
A.自行申請註銷者。
B.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者。
C.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、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
登記
經撒銷、廢止、註銷、解散、歇業或撒回認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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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
2018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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