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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欄│服務簡介│驗證登錄│後續追查│檔案下載│驗證名錄│顧客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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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追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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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追查│作業流程│作業要點│證書不當使用處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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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,本單位得派員至經銷場所、生產廠場、倉儲場所、
勞動、營業或其他場所執行取樣檢驗,對生產廠場之製造階段有疑義時,
得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。
2.追查時機:
2.1 依製造核備申報書或使用狀況統計表中所載內容執行追查。
2.2 消費品義務監視員反映時。
2.3 檢舉人、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時。
2.4 其他經本單位認定確有追查之必要時。
3.追查人員之組成及注意事項:
3.1 本單位驗證工程師一至二員及技術專家組成。
3.2 本單位執行產品追查時,追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出示識別證,並說明檢
查目的。
4.執行產品追查時,應檢查下列事項:
4.1 商品是否符合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。
4.2 商品是否符合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標示規定。
4.3 商品之標示、標識與原檢驗商品是否符合。
4.4 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回收之違規商品是否依規定回收。
4.5 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銷售之商品是否繼續陳列銷售。
4.6 商品是否依照型式試驗報告書所列構造詳圖及各構成材料說明製造。
4.7 生產廠場是否建立客戶抱怨、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資料。
5.本單位依前項規定執行追查時若有不符時,得依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四十九條
第二項規定要求受檢廠場提供相關資料,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
檢驗證明、技術文件及樣品,以供查核或試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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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
2018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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