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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追查    
 

後續追查作業流程│作業要點│證書不當使用處置  

   
 
 

  1.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,本單位得派員至經銷場所、生產廠場、倉儲場所、
     勞動、營業或其他場所執行取樣檢驗,對生產廠場之製造階段有疑義時,
     得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。
   2.追查時機:
      2.1 依製造核備申報書或使用狀況統計表中所載內容執行追查。
      2.2 消費品義務監視員反映時。
      2.3 檢舉人、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時。
      2.4 其他經本單位認定確有追查之必要時。
   3.追查人員之組成及注意事項:
      3.1 本單位驗證工程師一至二員及技術專家組成。
      3.2 本單位執行產品追查時,追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出示識別證,並說明檢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查目的。
   4.執行產品追查時,應檢查下列事項:
      4.1 商品是否符合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。
      4.2 商品是否符合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標示規定。
      4.3 商品之標示、標識與原檢驗商品是否符合。
      4.4 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回收之違規商品是否依規定回收。
      4.5 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銷售之商品是否繼續陳列銷售。
      4.6 商品是否依照型式試驗報告書所列構造詳圖及各構成材料說明製造。
      4.7 生產廠場是否建立客戶抱怨、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資料。
   5.本單位依前項規定執行追查時若有不符時,得依「商品檢驗法」第四十九條
      第二項規定要求受檢廠場提供相關資料,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
      檢驗證明、技術文件及樣品,以供查核或試驗。

 
   
       
 
 
 
 
 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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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

2018-03-27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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